(1)航次租船合同,是指由船舶出租人(ship’s owner)提供船舶,在指定的港口之间对指定的货物进行一个或数个航次的运输,并由承租人支付海运费的合同,也称程租合同。承租人可以是货主,也可以是其他的航运经营人。
(2)包运合同,是指由船东按照统一的运费率(freight rate)和条款,为货主运输数量极大的特定货物,但事先不指定船舶的一种货物运输合同。
(3)长期运输合同,是指船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(可达10年以上)为货主运输货物的一种合同。提供服务的船舶主要是一些在特定航线上的专用船,为一些大货主服务。
(4)期租船合同,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,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,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,并支付租金的合同。承租人可以是货主,也可以是其他航运经营人。执行合同时,出租人支付船舶的固定费用,承租人支付船舶的可变费用。租船人为使用船舶而付出的代价叫租金,一般规定以整船每天若干金额计算,或以每吨船每月若干金额计算。
(5)光租船合同,又称光船租赁合同,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,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、使用和营运,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光船租赁合同纯粹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,它并不具有运输合同的性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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